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原告 林玲伃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被告 友騰 當舖法定代理人 卓育菁 被告 康慶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友騰當舖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9年4月9日具狀追加被告康慶淋,並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友騰當舖、康慶淋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900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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