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聲請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號碼應為「RM0000000」或「0000000」號,如為前者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