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茲因被告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應至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期滿,經本院洽提被告到院審理,已據台灣高雄監獄同意在案,有台灣高雄監獄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高監總字第一八0六號函在卷可稽,而提解被告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九千八百元,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函請原告應於七日內繳納,惟原告迄未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預繳該提解被告之差旅費九千八百元,逾期不繳納,經定期通知被告亦不為墊支時,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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