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乙○○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