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張政富 等5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