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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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温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46,586元│24日起││.25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至民國104年8月│按年息百分之18│││39,424元│24日起│31日止│.25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日起││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至民國104年8月│按年息百分之20│││101,906元│24日起│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日起││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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