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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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柄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
15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