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4號
100年度易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15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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