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90號聲請人 施志達 上列聲請人施志達因與債務人 林志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志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又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志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