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洪文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前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四、請提出上開抵押債權屆期不獲清償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相對人詹前森及債務人 詹勲庭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