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劉俐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謙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狀所載⑴給付相當原告平日接案所得之報酬(新臺幣2萬元);⑵不法侵害肖像權重大之慰撫金(新臺幣15萬元);⑶於社群網站發文道歉回復原告名譽,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⑴⑵,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其中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