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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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周主浩 代理人 蔡琇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得利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 蔡素真 為得利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得利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得利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業經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於民國98年12月9日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蔡素真為得利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得利公司清算完結相關文件為證;得利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准予備查,經調卷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蔡素真為得利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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