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沙交簡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沙交簡上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99年度沙交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430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撤回上訴,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又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8條後段、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公共危院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於99年1月18日以99年度沙交簡字第17號判決在案,其因不服該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而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在案,惟於99年4月7日審判期日,被告甲○○當庭以言詞撤回上訴,此有該日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22頁背面),其竟於同年4月9日復具狀聲明上訴,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美玲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