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債權人 史勇信 代理人 劉泰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嘉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就利息請求新臺幣97,272元部分,因有重複計算利息
之情形,請重新具狀提出正確之利息計算書。(債權人111年4月15日所提出之陳報狀,關於利息之計算,其中歷次清償後之本金均自109年2月27日開始計息,此部分至前次清償日止之計息顯屬重複計息,例如:60萬元自109年2月27日至109年4月15日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而債務人於109年4月15日返還20萬元,所餘本金40萬又自109年2月27日至109年5月20日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其中109年2月27日至109年4月15日之利息顯與上開60萬本金計算利息為重複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