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 羅曾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宗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09,800元【計算式:2,350,000元+(土地328平方公尺×11,800元/平方公尺÷2)+(房屋課稅現值157,800元÷2)〈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之5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土地30平方公尺×22,100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382,700元)〈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