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99號聲請人 林稟諺 法定代理人 馬栩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勝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父親林○勝請求給付扶養費,然因聲請人現年僅7歲,甫就讀國小一年級,無工作、收入,無法支出本件聲請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核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林○勝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臺南市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林○勝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