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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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詳瑀 即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是否居住於「臺南市○○區○○○00號」?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除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為強制扣薪外,是否有其他債權人以「臺灣嘉義地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如有,請提出相關執行之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提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02)、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70210PA0000000、70210PA0000000、70210PA0000000、70210PA0000000)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提出名谷不動產仲介業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0年6月起至110年8月止之薪資證明。
(五)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每月生活必費用總額為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