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51號聲請人 江宸綜 相對人 江秀琴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
53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就聲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4年度全字第104號裁定准許,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文在卷可稽(相對人固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列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36號〉,惟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