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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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桂宏本件被告潘桂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嗣於本院拘提程序中自行到院並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