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明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子 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法定代理人 林宗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宗敏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林宗敏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江清馦 ,於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變更為林宗敏,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