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一案,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劉敬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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