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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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勇睿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具保人徐玉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玉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倪勇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0年1月28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及由具保人徐玉美繳納保證金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004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2頁)。
三、茲被告於本院101年1月4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與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77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徐玉美應偕同被告於101年2月1日下午2時45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與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0、104頁);嗣經本院囑警依法於101年2月1日審理期日前拘提無著,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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