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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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14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繳納上開保證金,並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具保人亦到院供稱不知被告之去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