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搶奪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搶奪罪(附表編號1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犯竊盜罪(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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