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管理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林淑玲 原告 鄭雪華
樓之2被告 大唐金龍 住戶管理委員會
樓之1法定代理人 李石柱
樓之1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履行管理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訴請履行管理職務,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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