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26號
原   告  黃美惠
       陳照明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松綠化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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