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26號
原 告 黃美惠
陳照明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松綠化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