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0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被 告 陳玉妹 (即 李雅雯 之.
被 告 李金生 (即李雅雯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玉妹、李金生住所地分別在花蓮縣玉里鎮泰林40
號、台中縣大里市○○路○段祥興二巷28弄35號,有被告戶
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