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陳婕
潘庭緯 陳立綸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潘宏修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慧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