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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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81號聲請人 江月品 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相對人城市水棧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紹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大雅區」,侵權行為地亦在該市,已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且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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