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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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陳太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劉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