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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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簡文正 相對人 張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花簡字第77號案件移附109年度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於中華民國
109年02月20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邱韻如書記官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簡文正相對人張佳琪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給付方式為每期貳萬元,共分八期,第一至七期,皆為貳萬元,第八期為壹萬元,自民國109年3月5日起至完全清償為止,各於每月5日前逕行匯入聲請人指定之簡文正桃園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簡文正相對人張佳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游意婷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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