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4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陸拾元餘如聲請
  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希望聲請人扣除代購手推車十二台,蛋箱
  一百三十五個合計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元。
聲請人
  同意相對人之扣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壹拾壹萬元。
相對人
  同意。
法官勸諭兩造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給付
   方法為: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給付肆萬元,五月十日
   、六月十日各給付參萬伍仟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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