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馨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馨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341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4月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