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弘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之記載更正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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