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成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一、第二行「在宜蘭縣○○鎮○○路○○號」更正為「在宜蘭縣○○鎮○○路○○號 洪碧雲 所經營之發正電機行屋簷下」外,餘引用之。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意圖行竊以獲取財物,毫無他人所有物之概念,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惟所竊電池價格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