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原告 王慶銀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 李茂勇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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