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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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啓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作成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部分,應更正為「112年2月17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誤載為「111年2月17日」,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