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本訴部分,第二項第㈦款「暨自97年6月1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97年
12月17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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