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鵾秋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21號、第3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鵾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汪鵾秋因肺膿瘍、急性呼吸衰竭、肺癌且病危之治療而無法到庭應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病情說明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52頁、第272頁至第273頁,本院卷二第33頁、第45頁),足認被告病情甚重,且若出庭應訊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以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被告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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