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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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 李珮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智偉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11月15│53,500元│BA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