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 葉文富 與 劉秀雲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扶助劉秀雲,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青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