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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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勻怡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