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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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大銘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