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達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於101年7月30日移送執行,現在監執行徒刑已逾三分之二,而法務部已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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