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鴻森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鴻森因犯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鴻森因犯竊盜等4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4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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