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2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銘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蔡少威」之記載,應均更正為「 葉少威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於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上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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