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72號聲請人 許百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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