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鶴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鶴鳴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補充記載:㈠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李鶴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上午11時30分許,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基隆市○○區○○路000○0號B1全聯福利中心源遠店,乘店員不知之際,徒手竊得店內之NESCAFE雀巢咖啡經典醇品2罐(共價值新臺幣「下同」458元)、NESCAFE雀巢美式鑑賞咖啡1罐(299元)、ELASTINE洗髮精1瓶(200元)、AQUAIR阿葵亞淨水賦活洗髮精1瓶(259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為2瓶,另1瓶為AQUAIR阿葵亞淨水賦活潤髮乳1瓶【260元】為於李鶴鳴逃離現場時,掉落地上,已被店員撿回)、Hazeline 夏士蓮 人蔘精粹養護洗髮乳1瓶(218元)、花王Biore洗顏慕斯2瓶(水潤保濕1瓶、透白明亮1瓶,各179元,共358元)、專科超微米控油卸妝水2瓶(共400元)、洗顏專科超微米洗卸兩用潔淨乳1條(151元)、花王Biore溫感淨透卸妝精華乳1瓶(249元)、 高露潔 抗敏感長效牙膏(3條1組)2組(共518元)、黑人倍柔抗敏護齦牙刷(2支1組)2組(共218元)、高露潔纖柔新世代牙刷(3支1組)1組(149元)、高露潔潔淨輕感受天然淨蓮牙刷(3支1組)1組(96元)等陳列待售商品,並放置在其自備之塑膠袋內,未至收銀台結帳,即從該店生鮮區入口處離去,李鶴鳴逃離現場時將AQUAIR阿葵亞淨水賦活潤髮乳1瓶,掉落地上,已被店員撿回;嗣經警據報循監視影像動向追查至基隆市○○○路00○0號李鶴鳴住處,經李鶴鳴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下午3點30分自行將除掉落之AQUAIR阿葵亞淨水賦活潤髮乳1瓶由店撿回外之其餘竊得贓物交出予警扣案(已由警發還全聯福利中心源遠店店員 賴怡君 ,含李鶴鳴逃離現場時掉落之AQUAIR阿葵亞淨水賦活潤髮乳1瓶,亦已發還賴怡君)。案經賴怡君訴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㈡證據應補充記載: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全聯福利中心基隆源遠
店店員賴怡君於警詢證述及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又上揭贓物係警方循線在被告位於基隆市大華一路住處查獲之事實,亦據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警員 江柏翰 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綦詳;「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應更正為「全聯實業(股)公司基隆源遠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贓物照片3張」應更正為「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3張」,並補充有被告掉落之商品照片2張、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基隆市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基隆市警察局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
㈢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3年間曾有2次竊盜前科(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圖以竊取之方式不勞而獲,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所竊取之物品,除掉落之贓物AQUAIR阿葵亞淨水賦活潤髮乳1瓶由收銀員撿回外,其餘均已交由警員扣案,警方並已全部發還告訴人,損害已大為減輕,兼衡被告自述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自由業(見108年度偵字第4489號偵查卷第1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參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竊手段尚稱平和、所竊財物價值共值約3,833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之上開物品,係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惟警方業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有基隆市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基隆市警察局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同上偵卷第33至34頁及本院卷),是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489號被告李鶴鳴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鶴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上午11時30分許,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基隆市○○區○○路000○0號B1全聯福利中心源遠店,乘店員不知之際,徒手竊得店內之NESCAFE雀巢經典即溶咖啡2罐、NESCAFE雀巢美式即溶咖啡1罐、ELASTINE洗髮精1瓶、AQUAIR阿葵亞洗髮精2瓶(其中1瓶於李鶴鳴逃離現場時,掉落地上,已被店員撿回)、Hazeline夏士蓮洗髮乳1瓶、花王Biore洗髮慕斯2瓶、專科卸妝水2瓶、專科洗面乳1條、花王Biore卸妝精華乳1瓶、高露潔抗敏牙膏(3條1組)2組、黑人抗敏牙刷(2支1組)2組、高露潔護齦牙刷(3支1組)1組、高露潔軟毛牙刷(3支1組)1組等陳列待售商品(各商品售價詳卷),並放置在其自備之塑膠袋內,未至收銀台結帳,即從該店生鮮區入口處離去,適為該店防盜感應門發出警鳴聲響,李鶴鳴見事跡敗露,即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嗣經警據報循監視影像動向追查至基隆市○○○路00○0號李鶴鳴住處,經李鶴鳴自行將上開竊得之贓物交出(已由警交全聯福利中心源遠店具領),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鶴鳴經傳未到場,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全聯福利中心基隆源遠店店員賴怡君於警詢陳述及本署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上揭贓物係警方循線在被告李鶴鳴位於基隆市大華一路住處查獲之事實,亦據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警員江柏翰於本署偵查中證述綦詳。此外,並有全聯福利中心基隆源遠店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贓物照片3張、被告犯案穿著運動鞋照片1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等附卷足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報告意旨另認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尚竊取全聯福利中心商品花王Biore零油感舒柔卸妝水1瓶、黑人經典纖柔牙刷3支、麗仕持久香氛皂-媚惑1個、阿葵亞淨水賦活潤髮乳1瓶、Biore透白細嫩洗顏乳1個、黑人超氟牙膏2條、台塑胺基酸水潤肌沐浴精1瓶、台塑生醫燙後修護潤絲乳2瓶等物(各商品售價詳卷)云云。詢據被告堅詞否認竊取此部分商品等語,經查,全聯福利中心基隆源遠店經盤點雖未發現有此部分商品,然訊據證人賴怡君於本署偵查中證稱:依店內監視器影像之解析度,無法看出被告確有竊取此部分之商品,亦無其他資料顯示被告確有竊取此部分商品等語;另訊據證人江柏翰於本署偵查中亦證述:本件係經監視器影像追查到被告住處,伊有請被告自己將贓物取出,伊在被告家中查到的贓物就是贓物照片中之贓物,伊未在被告家中查獲此部分之物等語。是本件並未查獲被告竊取此部分財物之確鑿事證,自難僅憑被害人清點無著一節,即遽爾推論係被告所竊取。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原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檢察官林伯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予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