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