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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