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聲請人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